我要办企业歇业备案办事指南
一、我要办企业歇业备案
二、办事信息:
实体大厅:
市本级: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
阜蒙县:阜蒙县南环西引路58号阜蒙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彰武县:阜新市彰武县丹霍路39号彰武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海州区: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细河区:阜新市细河区正阳街北段,辽工大北校区东侧,细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太平区: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新邱区:阜新市新邱区河汇街284号新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清河门区: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清河门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高新开发区:阜新市高新区东风路173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
办理时间:周一到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
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3:00—17:00
办理方式:现场办理
服务对象:自然人、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
三、办理时限:即办
四、受理条件
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。
五、办事流程
1.市场主体决定歇业,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,提交《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》、《歇业备案承诺书》。
2.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。
六、事项办理材料清单
《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》、《歇业备案承诺书》
七、办理流程图
歇业备案
八、申报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,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,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。
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、经营场所)的,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。
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,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。
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,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,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。
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,登记、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。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、经营场所)的,应当及时办理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、经营场所)变更登记。
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,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,视为自动恢复经营,决定不再经营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,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、经营场所)的,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。
九、申请条件
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,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十、咨询监督
咨询电话: 市 本 级:0418—6618538
阜 蒙 县:0418—8829239
彰 武 县:0418—7729533
海 州 区:0418—2892213
细 河 区:0418—6325903
太 平 区:0418—3909567
新 邱 区:0418—2650019
清河门区:0418—6011302
高新开发区:0418—2616813
投诉监督电话:0418-8890000
投诉监督邮箱:fxysts@163.com